在1843年3月中至9月底期间,马克思以《法哲学原理》为基础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学说作了细致、深入的批判,其成果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在这部内容丰富的手稿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马克思探讨的核心主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先于国家出场,并且作为从家庭到国家的过渡环节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批判》中,这个概念起初并未受到马克思的过多关注。相应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应关系也没有很早地确立。事实上,直到在批判地分析“立法权”部分的第303节时,马克思才正式把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作为一组范畴对应起来,进而深入探讨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了《批判》写作的一场飞跃。那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在《批判》中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为什么从第303节起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非政治国家”和“其他国家”
在《批判》的现存手稿中,马克思是从《法哲学原理》的第261节起逐节逐句地批判黑格尔的。虽然在这一节中,市民社会的概念已经出现,但它并不是上下文讨论的中心。因为从第257节起,《法哲学原理》就由“伦理”的前两个环节“家庭”和“市民社会”过渡到第三个环节“国家”。所以,在《批判》开篇所涉及的第260—271节,黑格尔的主要工作是初步阐述国家的基本规定。相应地,马克思亦主要致力于批判黑格尔的国家概念所包含的二律背反(即国家既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以及黑格尔的逻辑泛神论。因此,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此时是作为国家概念的背景存在的,它并不是马克思关注的重点。
在“王权”部分,通过批判黑格尔把国家主权人格化为君主,马克思聚集于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的对立存在,进而对民主制与君主制作了深刻的比较分析。在此过程中,马克思非常简明却非常清晰地论述了政治国家的历史性诞生,它同人民生活其他领域的异化以及它的回归等重大问题。就在这些论述中,我们发现,每当论及政治国家的对立面时,马克思并没有使用我们所熟悉的市民社会概念,而是使用了别的术语。
首先,马克思认为,君主制或共和制等只是国家形式(Staatsform),国家的内容都存在于这些国家制度之外。因此,他谈道:“黑格尔说得对:政治国家就是国家制度。这就是说,物质国家(der materielle Staat)是非政治的。”①马克思在这里首次使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物质国家。从上下文可以看出,物质国家是政治国家的对立面,它所涉及的是物质性的领域或层面,而不是政治性的领域或层面。因此,这个所谓的“国家”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而是非政治意义的涉及社会物质生活领域的“国家”。可以说,这里的“物质国家”概念让我们不禁朦胧地联想起马克思后来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
其次,在探讨民主制与君主制的差异时,马克思亦简要论述了政治国家的历史性诞生。他指出,“在人民生活的各个不同环节中,政治国家即国家制度的形成是最困难的。对其他领域来说,它是作为普遍理性、作为彼岸之物而发展起来的。”②这就是说,政治国家本身是源于人民生活的,它是作为普遍之物从人民生活的其他各个特殊领域中产生出来的。在同这些特殊领域相脱离、获得独立性之初,政治国家与这些领域是同一的。正如马克思后来谈到的,“在直接的君主制、民壬制、贵族制中,还没有一种与现实的物质国家或人民生活的其他内容不相同的政治制度。政治国家还没有表现为物质国家的形式”。③这里,物质国家这一概念再次进入我们的视野。如果说,在物质国家概念的首次出场中,我们从马克思的表述中只能看出它同政治国家的对立性,它的非政治性,那么在这里,马克思对物质国家则有清楚的说明,即不同于政治国家的“人民生活的其他内容”。在马克思看来,在最初的国家形式中,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是同一的,政治国家还没有发展成为彼岸的政治领域,还没有变为外在于物质国家的形式,它是物质国家内容的反映。因此,不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亚洲专制制度下,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都具有同一性:要么政治国家是物质国家的内容和表现;要么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一并沦为单个人的任意的奴隶。④马克思这里所表达的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相同一的思想,同他后来在“立法权”部分所探讨的中世纪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同一性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说,在这里,市民社会的概念呼之欲出。
最后,如果说,在古代社会,政治国家同人民生活的其他领域是同一的,那么,随着政治国家越来越丧失物质国家的内容,越来越成为彼岸之物,它同物质国家的分离、异化就不可避免。因此,马克思指出,“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构成国家的内容,并不包括其他的领域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unpolitischen Staat)的相互适应”。⑤这里,马克思又使用“非政治国家”一词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面。显然,从逻辑的角度看,这个术语同政治国家更具有完备的对应关系。当然,从内涵上看,“非政治国家”与上文提到的“物质国家”是一致的,它同样代表与政治国家不同的人民生活的其他领域。
可以看出,在关于政治国家的对应术语上,马克思的用法并不固定。但是,他所构想的政治国家的对应物显然应该是“某种国家”。就在关于民主制与君主制的比较分析的结尾,马克思写道:“现代国家同这些在人民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实体性统一的国家的区别,不在于国家制度的各个不同环节发展到特殊现实性——像黑格尔所愿望的那样,而在于国家制度本身发展到同现实的人民生活并行不悖的特殊现实性,在于政治国家成了其他国家(des übrigen Staats)的制度。”⑥这里,马克思甚至没有使用“非政治国家”或“物质国家”,而是用“其他国家”同政治国家相对应。这里的“其他国家”并不是指其他的国家形式,而是指国家的政治层面之外的其他层面、其他领域。正因如此,中文二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把它译成了“国家其他一切方面”。但是,这样就会取消马克思原文中政治国家与“其他国家”在字面上的对应关系。
总之,在“王权”部分,马克思对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政治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探讨实质上已经是关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研究了。但是,在术语的选择上,马克思并没有使用我们后来所耳熟能详的市民社会概念,而是或者使用物质国家概念,或者使用与政治国家存在逻辑对应关系的非政治国家概念,或者索性使用“其他国家”这样的表达。显然,马克思此时还尚未把市民社会概念纳入到自己的术语体系中,还尚未把它同政治国家直接对应起来。当然,看来马克思此时也在琢磨、构思这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因此他在术语的选择上并不确定、一贯。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在写作“王权”部分的阶段,马克思对“国家”概念的理解也是相对宽泛的。也就是说,马克思并不把国家完全等同于政治国家,等同于政治领域的设置,而是把它看作是由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等构成的统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所讲的“国家”是社会整体,是人民生活的统一体。政治国家只是其中的政治层面、政治领域。
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对立
客观地说,在“行政权”部分中,市民社会概念的重要性比“王权”部分有了明显提升。因为,在“王权”部分,市民社会概念只是作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君主主权思想的话语背景出现的,而在“行政权”部分中,马克思已经注意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分离,并给予了一定的批判。首先,黑格尔认为,同业公会、区乡组织首脑、管理人一般采取通常的选举同最高当局批准、任命相混合的方式,这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第一种同一。⑦然而,马克思指出,这种混合选拔包含着特殊领域的特殊利益同国家的最高利益之间的对立,它恰恰表明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对立。其次,黑格尔指出,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官员,这可谓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第二种同一。⑧马克思却针锋相对地指出,“每个人都有获得另一领域的权利的可能性,这只是证明他本来的领域不具备这种权利的现实性罢了。”⑨这也意味着市民社会与国家并不同一。最后,黑格尔以官员的薪俸来表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正同一,即官员通过为普遍性服务而实现自己的特殊性的满足。而马克思却认为,官职、薪俸的存在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条件的。显然,在“行政权”部分,马克思已经开始关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下表现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在他看来,由于有了行政权的全权代表和国家官员,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就“变成了‘法定的’‘固定的’对立。‘国家’被认为是与市民社会的本质相异的彼岸的东西……”⑩这就为他后来在“立法权”部分集中阐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奠定了基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此时仍然是在黑格尔的论述框架下谈论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而不是主动地、独立地进而全面地阐发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同时,我们要看到,马克思此时所使用的“国家”概念局限在行政权的范围内,他或者把国家称作“行政权”,或者把它看作“行政权力机关”。(11)这同他在“立法权”部分把立法权视为“本来的总体的政治国家”还是有距离的。(12)更重要的是,在“行政权”部分,马克思并没有明确地使用政治国家的概念。
在“立法权”部分,马克思在开篇就探讨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98节中存在的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二律背反问题。正是在探讨这一矛盾的过程中,马克思指出:“‘国家制度’本身到底应不应该属于‘立法权’的范围呢?这类问题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提出:(1)政治国家(der politische Staat)作为现实国家(des wirklichen Staats)的单纯的形式主义而存在着,政治国家是单独的领域,政治国家作为‘国家制度’而存在着……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妥协。”(13)显然,马克思在这里仍然保留着“王权”部分中关于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政治国家与现实国家(或物质国家)的对立。在他看来,政治国家只是作为社会生活总体的国家的政治领域、政治层面。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现实国家与作为其形式主义的政治国家构成了总体性的国家。看来,在写作“立法权”部分的开篇时,马克思仍然没有把市民社会概念纳入他的论述话语,更没有把它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面。
在第300节中引出作为立法权之第三环节的等级要素后,马克思在接下来的第301和302节中集中分析了等级要素的虚幻性和形式性。由此,他开始触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在分析黑格尔所阐述的各等级的作用时,马克思指出,“各等级是中项,通过它,‘国家的和政府的意愿和信念’同‘特殊集团的和单个人的意愿和信念’就会达到一致并结合起来……各等级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合题”。(14)通过对等级要素的分析,马克思看到了黑格尔法哲学中各种矛盾的根源,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对于黑格尔用等级要素来掩盖这种对立、粉饰二者的同一的做法,马克思显然并不赞成。因为在他看来,等级要素恰恰表现和反证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然而,尽管马克思在这里触及到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但是,这里的阐述只是一个小小的“开端”,马克思还没有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全面的、集中的、历史的论述,而是仍然停留于对黑格尔的字句和表述进行逻辑的反驳与批判。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马克思在这里主要是按照黑格尔的意义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对应起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应关系还没有出现。因此,所谓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还没有正式出场。当然,马克思在这里所谈论的“国家”,已经不再像“王权”部分那样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政治国家与物质国家的总和,而是已经被作为政治国家使用了。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作为对应范畴的正式出场
在对《法哲学原理》第301和302节的分析批判中,马克思已经开始探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这组对应范畴已然呼之欲出。在接下来对第303节的逐句解析与反驳中,围绕着黑格尔提出的私人等级通过成为立法权的等级要素而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的观点,马克思开始全面地探讨黑格尔所谓的市民社会的等级与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或者说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同一性问题。于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在《批判》中正式出场。
首先,马克思历史地分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同一和分离问题。马克思指出,正如黑格尔所认可的,在中世纪,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是同一的。这种同一的表现就是市民等级与政治等级的同一性,市民等级即政治等级,政治等级即市民等级。因此,在中世纪,不存在所谓私人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分野或分离,私人事务就是政治领域中的普遍事务。但是,在现代国家中,市民生活与政治生活的同一性却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作为两个固定的对立面、两个真正有区别的领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15)这里,马克思首次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来表述黑格尔所谓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这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首次作为一组对应且对立的范畴出场。与此同时,马克思对中世纪的政治等级和现代国家的政治等级特别是等级要素作了比较分析。在他看来,在中世纪,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同一,市民社会的各等级既是私人等级,又是政治等级、政治性的存在。因此,私人等级参与立法权、从事政治活动是它们之为政治等级的自有之意,亦是它们之为政治等级的反映与体现。这里并不存在什么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的问题,因为这种意义和效能是它们本身所具有的。然而,在现代国家中,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人等级并不是政治等级,政治等级也不是私人等级。私人领域和政治领域是两个根本相异的领域。所以,私人等级若要进入政治领域,成为立法权的等级要素,就必须外在地获得它本身并不内在具有的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简言之,中世纪各私人等级由于同时是政治等级而天然地具有政治意义和效能,而现代国家的私人等级只是由于成为政治等级才获得这种意义和效能。
其次,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力图维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同一性这个主导思想所存在的根本矛盾。一方面,黑格尔是承认现代国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的,这可谓是他的理论前提;但是另一方面,黑格尔又希望像中世纪那样,保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同一,因此,他处处想掩盖现代国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现实,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标榜二者的同一。正是基于这一考虑,黑格尔把源于市民社会之私人等级的等级要素设定为继王权、行政权之后的立法权的第三个环节,从而使私人等级获得了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然而,他的这一设定并没有使作为特殊性的私人等级同作为普遍性的政治等级实现真正的同一,相反,私人等级只是获得而不是具有政治意义和效能,私人等级只是在立法权这一方面成为政治等级,所有这些恰恰反证了市民社会的非政治性,反证了黑格尔的理论前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正因如此,马克思一方面称赞黑格尔的深刻在于他认识到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但另一方面又批判他的解决办法,即仅仅通过把私人等级纳入立法权来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同一不免流于表面。(16)
再次,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前提下,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了国家公民与市民社会的市民的分离。为了掩盖和取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黑格尔不仅把来自市民社会的等级要素设定为立法权的一个环节,而且认为等级要素必须以它“已有的样子”即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等级来参与政治国家。这样一来,等级要素就可以通过既保留市民社会性又获得政治性而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两个领域联系起来,从而实现二者的同一。由此,黑格尔根本反对所谓的在等级要素中私人等级不再保持其既有的存在,而是“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的原子论观点。(17)相反,马克思却认为,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人等级若想获得政治意义和效能,若想成为等级要素,就必须抛弃自己的市民社会存在,抛弃自己的私人等级存在,从而作为一个与市民社会根本无涉的单纯个体参与到政治国家中。由此,从黑格尔的前提出发,马克思却得出了与黑格尔相反的结论:单个人的“作为国家公民的存在,是处于他的各共同体的存在之外的存在,因而是纯个体的存在”。(18)这就是说,只有作为原子式的个体,私人等级才能摆脱市民社会的市民存在而成为国家公民。可以说,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分的情况下,国家公民同市民社会的市民必然也是二分的。一方同另一方是根本不相容的。正是出于取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分离现实的主观愿望,黑格尔的理论出现了前提与结论的对立。而就马克思而言,正道恰恰在于对这一分离现实不加掩饰、坦然承认。
最后,马克思阐明了黑格尔的立法权所包含的种种矛盾对立,揭示了现代国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律背反。按照黑格尔的设定,王权通过行政权而消除了自己的经验单一性,获得了经验特殊性。同样,市民社会通过等级要素也消除了自己的经验普遍性,获得了经验特殊性。于是,王权和市民社会通过行政权与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而根本地克服了自己的极端性,也克服了双方之间的对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现了谐和一致,实现了同一。然而,在马克思看来,通过行政权与等级要素的中介作用,王权与市民社会之间的极端对立并没有消除,而是转移到了作为二者之中介的行政权与等权要素上来。也就是说,等级要素和行政权在成为市民社会与王权的代表的同时也承袭了二者之间的固有矛盾。于是,曾经的中介环节变成了两个对立的极端。在此,马克思用归谬法进一步揭示了黑格尔的矛盾。他指出,按照黑格尔的逻辑,此时只能由立法权的王权环节来调节另外两个环节,即变为极端的行政权和等级要素。至于王权的对立面市民社会,它是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的,因为它根本不属于黑格尔的立法权范畴。由此,马克思不无讽刺地写道:“要知道,本来行政权是君王和等级要素的中项,而等级要素又是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项啊!君王为了不使自己成为片面的极端,正需要这些环节作为他的中项,那他怎么又能在这些环节之间起中介作用呢?”(19)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所设定的立法权的三个环节,即王权、行政权和等级要素是存在根本矛盾的,它们并不是什么谐和一致的整体,而是充满了对立和斗争。而这些冲突与矛盾在根本上源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律背反”。(20)在他看来,黑格尔的错误在于试图把市民社会纳入到政治国家的范畴,从而由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但事实却是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根本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两种本质、两个真正对立的极端。正如精神只是从物质中得出的抽象一样,政治国家也只是从市民社会中得出的抽象。立法权所包含的矛盾恰恰揭示了市民社会同自己的抽象即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
可以说,正是从第303节起,马克思正式推出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组对立范畴,并且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下大篇幅地、深入地阐述了二者的关系。如果说,此前马克思也曾触及相关主题,那么从第303节起,他的论述不但非常集中、非常详细,而且富有经验的、历史的内容。这是前文的简单的逻辑性说理所不能比拟的。事实上,在马克思后面关于农民等级、长子继承权、私有财产等的阐发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依然构成了基本的阐述语境,另一方面,大量历史的、经验的材料成为马克思说理的重要支撑。因此,《批判》手稿第XXIII页即第303节可谓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阐述发生飞跃的节点。
四、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阐述发生飞跃的动因
既然从《批判》第303节起,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阐述实现了根本的飞跃,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恰恰在此时发生了这样的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二版即编者的考证,马克思在写作《批判》的过程中曾有过一次中断,而中断的地方正是上述他的阐述发生飞跃的地方。编者指出,“经过一次中断后,写作从第XXIII印张起进行。马克思本人已经通过印张和页码编号的特性表明了这一点。”(21)我们不禁好奇,马克思为何中断了《批判》的写作?他在这一中断期有哪些活动?这些活动同他恢复《批判》写作后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所作的全面的、历史的阐述有何关联?
根据目前的考证,在1843年3月中至9月底即写作《批判》期间,马克思曾经有过几次旅行。一次是在3月中旬辞职《莱茵报》后前往荷兰(逗留时日已不可考),一次是在5月中旬逗留德累斯顿,同卢格讨论《德法年鉴》的出版事宜。自5月底起马克思便居住在克罗茨纳赫。在6月同燕妮结婚后,两人有过一次短暂的蜜月旅行。(22)这些旅行或许可以说明《批判》写作的中断,但显然不会同其内容的变化有太大关系。那么,在3—9月期间,马克思还从事过别的研究活动吗?答案只能是马克思在7、8月间于克罗茨纳赫所进行的有关历史学、政治学的研究活动。它的成果就是著名的《克罗茨纳赫笔记》。(23)
《克罗茨纳赫笔记》共五本,包含了马克思对23部著作和一本《历史政治杂志》所做的摘录。其中,马克思不仅摘录了古典政治学家马基雅维里、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而且摘录了有关法国、英国、德国、瑞典、意大利、美国、波兰等国历史的大量著作。同时,关于法国大革命的著作也颇受马克思的重视。在马克思为笔记本二和笔记本四所做的目录或索引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同《批判》所探讨的内容类似的主题。例如,在笔记本二的目录中,相关主题有“议会”“贵族”“官僚政治”“制宪议会”“代表议会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代表”“所有制及其结果”“市民等级”“个人与社会的权利”“外部主权”“内部主权”“立法权”“自然与法律”“人民主权”“行政权”“不同的政府形式”“立宪君主制”“分权”等等。(24)这些主题在《批判》各部分中均有涉及。在笔记本四的索引中,马克思也列出了“等级差别”“市民”“国家制度与管理”“封地制度”“宫廷官职”“官员的薪俸”“国家、国王、官吏”“议会”“人权”“1791年宪法”“平民院”“宪法”“选举”“代议制”“人民主权”“下院”“英国宪法”“上院”等等。(25)其中的很多主题如“等级差别”“市民”“封地制度”“代议制”“选举”“人权”在《批判》的“立法权”部分,特别是在第XXIII印张之后有较多阐发。
可以看出,《克罗茨纳赫笔记》不仅在诞生时间上同《批判》重合,而且在内容上尤其同马克思从“立法权”部分第XXIII印张起所探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等级制与代议制、长子继承权、私有财产与国家、选举等问题具有很大的相关性。事实上,早在1929年,编者就指出,“黑格尔国家法批判手稿的最后部分同《克罗茨纳赫笔记》的诞生在时间上重合。这一点以及这份手稿的结尾已经包含许多历史的事例和论证的情况表明,克罗茨纳赫的历史、政治研究受到了黑格尔国家法批判的推动:马克思并不局限于对黑格尔的内在批判,不局限于证明黑格尔体系的内部矛盾,他越来越多地转向对具体的历史发展和具体的政治关系的分析。通过这种历史的、政治的研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的批判分析转变成对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历史的批判分析”。(26)尽管编者没有谈及马克思的写作中断,但是他们明确肯定了《克罗茨纳赫笔记》同《批判》的巨大相关性,这一相关性尤其体现在手稿的“最后部分”。在《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中,拉宾不仅明确提出马克思的写作在《批判》第XXIV印张发生了中断,(27)而且指出这一中断的时间开始于1843年6月:“新婚旅行使马克思暂时中断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因此,他回来以后,在继续写这一著作之前,专心研究各国历史方面的大量书籍。”(28)同样,拉宾也认为《克罗茨纳赫笔记》“对于解决说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前者由后者异化的历史这一理论任务(它是马克思在编著《1843年手稿》中的主要任务)具有极大的意义”。(29)显然,拉宾也把马克思在《批判》后半部分所做的更为具体的、历史的阐述归功于《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摘录。类似地,编者在关于《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总说明中指出,“随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作的进展,马克思同时也意识到了全面地获取具体的历史材料并加以分析的必要性。这样一种对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研究应该不仅服务于批驳黑格尔的理论,而且服务于阐述和说明他本人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于是,马克思对不同国家、时代的历史作了彻底的研究,其成果就是本卷中的五本克罗茨纳赫摘录笔记。”(30)
综上,在《批判》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尽管在“王权”“行政权”以及“立法权”的开篇部分,马克思对这个问题作了不断递进的阐述,但是局限于黑格尔体系之内的逻辑批判显然不能让他感到满意。正因如此,在进入“立法权”部分的第XXIII印张之前,马克思的写作发生了中断。伴随着这一中断的是马克思所开启的、以《克罗茨纳赫笔记》为成果的全面的历史学、政治学研究。正是以这一研究为中介,马克思后来用宽广的历史视野具体地、详细地阐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从而实现了《批判》写作的一次飞跃。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此处译文有改动。原文参见:Marx-Engels-Gesamtausgabe (),Band I/2,Dietz Verlag Berlin,1982,S.32.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原文参见:,Band Ⅰ/2,S.32.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3页。译文有改动。原文参见:,Band Ⅰ/2,S.34.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2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4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5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3-64页。
(1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2、63页。
(1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2-11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85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90-9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94页。
(1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9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9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4页。
(21),Band Ⅰ/2,S.578-579.
(22),Band Ⅰ/2,S.579.
(23)在《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笔记本一、二、三和四的封皮上,马克思都写有“克罗茨纳赫。1843年7月。”“克罗茨纳赫。1843年7月。8月。”“克罗茨纳赫。1843年7月。”“克罗茨纳赫。1843年7月。8月。”的字样。参见,Band Ⅳ/2,Dietz Verlag Berlin,1981,S.9,63,123,145.
(24),Band Ⅳ/2,S.116,119.
(25),Band Ⅳ/2,S.221.
(26)K.Marx,F.Engels,Historisch-kritische Gesamtausgabe,Band Ⅰ/1.2,Berlin:Marx-Engels-Verlag G.M.B.H,1929,S.XXV.
(27)拉宾的中断时间点与本文所认可的编者确立的中断时间点略有不同。参见尼·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翻译组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68-169页。
(28)尼·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第170页。
(29)尼·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第171页。
(30),Band Ⅳ/2,S.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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